广东佛山关于调整广东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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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采购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提高至***万元。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各地级以上市可结合实际,对本地区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广东省财政厅****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