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关于大埔县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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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城是我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居民住宅多,人口密集。为防治噪声、大气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避免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对县城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 县城城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包括各种鞭炮、电子爆竹、拉炮、摔炮、烟花、火箭、魔术弹、鱼雷、地老鼠等)。禁区范围包括:东起华侨二中至岭下、上步窠、福坪区移民新村到宝安大桥;南起宝安大桥以南环路为界至葵坑口,西起颂鑫大桥进入城区以路为界,至黄腾坑双髻山路口、双坑口;北起颂鑫大桥沿环城大道以梅潭河为界(梅潭河水面),经河头大桥、下沥大桥、洋梅田大桥直至大兴大桥;丽水湾居民小区及环小区周边道路并延伸至西岭书法公园。第二条 大埔县公安局、大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大埔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大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埔县住建局等职能部门,协助实施本规定。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学校,湖寮镇及各居委会、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尽职尽责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本规定顺利实施。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罚:(一)在禁区内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部门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二)在禁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对单位直接责任人或行为人、指使人、教唆人,由县公安机关分别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第五条 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违反本规定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款项由监护人承担,并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爆炸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按本规定第四条进行处罚外,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进行劝止,劝阻不听的可向执法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执法单位给予奖励。第八条 本规定由大埔县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规定从****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发布的《关于在大埔县城区禁止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大埔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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