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第一条 为鼓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以下简称上市),促进产业创新产业和金融资本市场结合,引导园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制度创新和资源优化配置,扶持企业做强做大,结合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的鼓励和促进,实行政府主导、自愿申报、集体决策和对社会公布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经开区辖区内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企业,是指已聘请上市财务顾问或证券中介机构,并向南宁市金融办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改制上市登记备案表》,取得南宁市金融办核发的拟上市企业备案登记函的******,是指经开区内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第五条 资金激励扶持(一)拟上市企******工商注册登记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改制工作经费。(二)拟上市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万元工作经费。注册资金****万元以下(含****万元)的,给予**万元的工作经费;注册资金在****万元至*亿元(含*亿元)的,给予**万元的工作经费;注册资金在*亿元以上的给予**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三)拟上市******再融资(包括配股******债券等)申请材料获国家证监会批准后,且募集资金**%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一次性给予**万元的上市工作经费。(四)经开区企业在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并核实有**%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融资额*亿元以上的(含*亿元),给予***万元奖励;融资额*亿元以下、****万元以上的(含****万元),给予**万元奖励。经开区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并核实有**%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融资额****万美元以上的(含****万美元),给予***万元人民币奖励;融资额****万美元以下、***万美元以上的(含***万美元),给予**万元人民币奖励。(五)企业在异地实现“买壳”、“借壳”上市,******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迁至经开区内,且募集资金**%以上在经开区内投资的,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第六条 拟上市企业因历史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证不全但无产权纠纷的,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经依法依规核实认定处理后,应予以协助补办相关权证。第七条 拟上市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船、专利技术、自有品牌等权证过户登记的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经开区有权免收的一律免收。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在申报各类政府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第九条 对上市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的计划投资项目,优先准予项目立项和审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第十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奖励,每家企业每项奖励只能享受一次。第十一条 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已经享受自治区和南宁市同类优惠政策的,不影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本办法规定扶持资金的,填报“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上市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向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申请。接到企业申请后,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财政局、招商局、规划国土建设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签署意见,汇总后报管委会审批。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