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凤政办发〔2018〕103号关于印发《凤山县林下养殖核桃鸡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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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广西万******,各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凤山县林下养殖核桃鸡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凤山县林下养殖核桃鸡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林下核桃鸡养殖产业形成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规范养殖管护过程的管理,保障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林下养殖核桃鸡管理是指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发放脱温鸡苗进行林地放养阶段的养殖管护过程。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养殖合作协议是指养殖场(户)******签订的养殖、保价回收协议。第二章 养殖场址选择第四条 养殖场应选择在地势高、干燥平坦、排水良好无积水、背风向阳、有树荫或山林的山坡上、坡度**度以下,以坐北向南为好。山沟、田地、塘边、河边和旧房等阴暗潮湿易积水的地方不宜养鸡。第五条 养殖场要有洁净自来水或山泉水水源,水源要充足,水质良好无污染,符合饮用水标准,无异臭或异味。第六条 养殖场应远离村庄,距离主干道***米以上,周边****米内无“三废”工厂、医院、垃圾场等污染源。鸡舍场地不要建在被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原体或污染的地方和旧养殖场上。第七条 禁止在政府规定禁养区、限养区内建设鸡舍,如城乡集镇(含规划)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旅游开发区。第三章 放养阶段管理第八条 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养殖须知》,明确鸡舍及养殖设施设备建设、疫病防控、散养鸡日常管理、成鸡回收等操作规范。第九条 鸡苗进场前一周要清洁好鸡舍,对鸡舍和周边进行切底消毒,保障养殖场的水、电、路畅通,完善鸡舍防寒保暖措施,配齐养殖所需器具。第十条 发放的脱温鸡苗必须按照免疫规程做好免疫工作,在发放鸡苗时鸡新城疫、禽流感(H*+H*二价灭活疫苗)等重要疫病的免疫抗体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所发放的鸡苗须经专业检疫部门检疫并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发放。业务部门定期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规定免疫病种抗体未达到标准的,须进行二次免疫。第十一条 养殖场(户)、养******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人员按照免疫规程进行散养阶段的疫苗注射工作。第十二条 养殖场(户)、******发放的鸡苗、饲料实际数量完善签收手续,发放的鸡苗、饲料数量必须经养殖场(户)************在发放脱温鸡苗时,制定该批次养殖所需要饲料的发放时间和数量明细表,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发放饲料,并通过以书面形式告知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按照标准投放饲料。第十三条 养殖投入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应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养殖投入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养殖投入品,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四条 实行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生产管理记录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制作《养殖户档案》,如实记录整个养殖过程的药物、饲料、疫苗等投入品使用、养殖场鸡只发病死亡情况以及处理措施等相关信息。第十五条 在养殖过程中不得将核桃鸡与其它动物混养,不得使用其他饲料,******提供的饲料作别的使用和私自倒卖。第十六条 养殖场(户)、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服务,尽职尽责,用心经营,在养殖过程中全程按照《养殖须知》的要求进行日常饲养管理;万寿谷公司全程负责跟踪养殖技术指导和疫病防治服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养殖管理基础知识培训,提高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的养殖管护整体水平。第十七条 定期进行养殖场地消毒、保持养殖场卫生清洁。散养肉鸡所产生的粪便采用微生物发酵、堆积生物热或干燥的方式处理后作为农家肥。第十八条 在发生肉鸡死亡时,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应在一******管理员到现场拍照确认,并在《养殖户档案》中如实记录备案,死亡的鸡******管理员双方签字认可。第十九条 养殖场应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病死鸡只必须严格按照《养殖须知》禽尸处理办法由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进行科学处理,不可随意丢弃。第四章 成鸡回收管理第二十条 养殖到期的活鸡,******统一进行回收销售,养殖场(户)、养殖合******之外的第三方。第二十一条 养殖到期时,万寿谷公司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约定成鸡回收时间。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时间配合万寿谷进行成鸡回收。第二十二条 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每批次养殖的核桃鸡,原则上实行全进全出制度,一次性回收全部养殖到期的核桃鸡。第二十三条 成鸡回收完成后,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要做好养殖场地和饲养用具的消毒工作。第二十四条 养殖场地生态恢复期为**天,生态恢复期结束后对养殖场地的生态恢复情况进行再次评估,达到养殖条件的方可安排下一批次养殖。第五章 监督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对刻意刁难延期收鸡、阻碍收鸡或者违约倒卖成鸡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承担,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不配合回收成鸡的,******第一次发出书面通知的成鸡回收时间为最后期限,超过规定期限后的死鸡成本、饲料成本、运输成本由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承担,在养殖劳务费中扣除,如养殖劳务费不足以扣除,万寿谷公司有权依法追偿。第二十六条 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私自倒卖饲料、成鸡的,一经查实取消养殖资格,并按照养殖合******损失。第二十七条 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养殖过程中的死鸡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进行劳务费以及养殖成本的核算。不能提供佐证材料证明鸡只死亡的,按照不明去向处理,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必须承担相应的养殖成本和违约金。第二十八条 养殖规模按照养殖成活率确定,养殖成活率低于**%的,下一批次按照相应比例减少养殖数量;养殖成活率低于**%的,暂停其继续参与林下核桃鸡养殖。第二十九条 不用心养殖,粗放式管理,不听从指导、指挥,导致养殖死亡率过高的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暂停其使用农投融资贷款或小额信贷资金继续养殖的资格,并按照养殖合作协议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条 ******融资贷款资金的合作社、养殖人,对其所使用农投资金的保全担负责任,用自己家庭财产(含不动产)担保,以保证国有资金的保全不流失。因养殖场(户)、养殖合作社原因造成损失的,其养殖******投入养殖资金损失部分,余下收益再按照相关比例分成。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由凤山县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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