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环境问题定期会商联合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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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环发〔****〕**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环境问题定期会商联合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增强执法合力,消除执法干扰,保持执法威慑,坚决遏制突出环境问题多发势头,根据省环保厅、省公安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迁市重点环境问题定期会商联合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宿迁市公安局
****年*月*日
宿迁市重点环境问题定期会商联合调查处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增强执法合力,消除执法干扰,保持执法威慑,坚决遏制突出环境问题多发势头,根据省环保厅、省公安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迁市重点环境问题定期会商联合调查处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担任,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市环保局法规、环监、固管、监测、宣教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食药环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法规处,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建立联合调查工作会议制度,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措施,参会人员包括市环保局法规处、承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市公安局法制支队、食药环支队以及承办部门(单位)相关人员。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分别明确*名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互通工作。
二、联合调查范围
(一)领导批示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重点环境问题;
(二)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
(三)违法性质严重、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环境违法问题;
(四)其他需要联合调查处理的重点环境问题。
三、联合调查启动
上述四种情形发生后,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联合调查工作建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启动联合调查工作机制,成立专案组。
(一)重点环境问题
专案组组长由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环保局环监、固管、监测、宣教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等部门(单位)相应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当地环保、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协助查处案件。
(二)重大环境问题
专案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法规处、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市环保局环监、固管、监测、宣教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当地环保、公安部门有关人员协助查处案件,商请市检察院、市纪委、市监委提前介入。
四、任务分工
环保部门:通过开展污染场地调查、采样监测以及鉴定评估(当地环保部门如无采样监测以及鉴定评估能力,则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开展),及时出具监测报告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单位出具鉴定评估报告,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能够追踪溯源,快速锁定污染源的,组织全面排查相关企业环评制度执行、现场环境管理、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达标排放、周边环境等情况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公安部门:组织调取周边相关视频监控、询问证人、走访群众,排查确定污染来源,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快速立案侦查,迅速控制犯罪嫌疑人。对暴力抗法、拒不配合、隐匿毁灭证据等妨害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案情特别复杂的,商请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予以办案指导。对办案过程中,发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执法、阻扰执法、对抗调查的,商请市纪委、市监委提前介入。
商请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加强正面引导,严防负面炒作。
根据案件调查处理需要,商请市发改、经信、国土、交通、农委、水务、安监、海事等部门及时介入。
五、查办督办
案情基本查明后,专案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市联合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调查处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严肃处理,确保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到位、相关环境问题整改到位、涉案人员依法处理到位。
对调查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地方保护、包庇纵容等问题,由市联合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问责建议,报市纪委、市监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根据案件调查处理需要,市环保局可以采取区域限批、行政约谈等措施,推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抄送:市纪委、市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海事局。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