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盐城市大丰区提高部分社会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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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会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切实保障我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强困难群众实际获得感,近日我区印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从****年*月*日起,全面提高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年*月*日起,我区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城市每人每月***元、农村每人每月***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元标准,并确保提标后城乡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补差水平不低于每人每月***元。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在提标净增供养金中每人每年提取***元作为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分散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在统筹经费中安排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 三、提高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 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安排失能(智)特困供养对象护理保险保费。 四、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 五、提高孤儿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集中供养孤儿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 六、提高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 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重病重残等其他困境儿童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元提高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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