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货物采购招标过程控制中推荐品牌争议的几个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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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招标过程控制中推荐品牌争议的几个解决方案 南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汤骏 长期以来,货物采购招标项目频繁遭到质疑投诉,尤其是涉及特殊工艺或专有设备的招标采购项目,由于其专业性强,评标专家因专业、经验等限制在评审过程中难以精准把控,加之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办法本身就不是特别严密,评审结果往往引发一系列争议,经过一些案例的观察思考,此类争议主要集中在主材或者设备推荐品牌方面,本人对于这种情况提出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方案一、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编制应当严密。关于主材或者设备推荐品牌的约定,在一般的招标文件中通常的描述为:“此次招标材料推荐品牌为甲、乙、丙或者不低于上述品牌性能指标的同一等级产品”。这样的描述对于“不低于推荐品牌的产品”没有进行详细阐述,投标人如在标书中采用其他品牌时难以判断其是否符合要求。解决方法是,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不低于推荐品牌的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工艺要求(例如检验标准、频率、噪声、质保期等),当然不能使用专有参数或者工艺,否则可能存在排斥同类产品的嫌疑。 (*)方案二、资格审查阶段就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的产品品牌并对其进行公示。对于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本中就提前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投标时采用的主材或设备名称及主要参数,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人组织专家会审或采用市场调研的方式确认其产品是否符合招标人要求,然后将这些品牌予以网上公示,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得知,公示时要求存疑时须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否则一律不予采信。对于资格后审项目,可以仿照资格预审过程进行两阶段评标,同样起到效果。一般而言,到了后期的完成评标工作,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关于品牌方面的质疑投诉就基本不会存在。 (*)方案三、进行产品的预采购和预封样控制。对于一些特殊产品或者专有设备,难以通过工艺参数或者技术标准给出事先约定的,可以采用预采购和预封样办法,具体的做法是:首先在资格审查阶段,要求申请人提供拟采用产品的样机或者样品,条件不允许的,由申请人带领评审专家到生产厂家或者加工点实地考察,就产品的实际运行工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符合要求的,对产品予以封存,要求申请人在后期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采用封存样品样机完全一致的产品,否则视为无效标。实质上,方案三是方案二的延伸和拓展,其实质是一样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使用。 综上所述,货物采购招标引发的纠纷不止于推荐品牌这一点,但是这却是很多矛盾纠集的重点,能够将这一难题比较妥善的解决,就能保证此类货物招标控制过程平稳顺利。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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