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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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水利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水利科技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水利科技资金)是由省级财政性资金设立、安排的,用于支持水利科技项目实施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五年。
第三条 水利科技资金重点支持水利科学技术创新研究项目和应用推广项目。创新研究项目包括发展战略研究、基础性技术研究、重大技术攻关等项目;应用推广项目包括先进技术引进吸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等项目。
第四条 水利科技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管理,职责分工为:
(一)省财政厅职责
*.负责水利科技资金安排、拨付及使用管理;
*.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二)省水利厅职责
*.负责项目日常管理,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
*.监督项目实施,督促落实自筹资金;
*.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
*.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考评。
第五条 水利科技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资助支撑江苏水利现代化发展的战略性课题研究、应用性技术攻关以及先进实用技术推广;
(二)择优支持的原则。统筹考虑项目的定位、实施预期效果、承担单位科技力量及配套资金等因素,择优支持;
(三)统一管理的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利科技研究与推广的资金由水利科技资金统一安排;
(四)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水利科技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五)绩效评价的原则。按照效果性、经济性、效率性、创新性四方面综合评价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省水利厅根据年度资金规模,与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年度水利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 水利科技项目面向全省公开竞争立项。
第八条 各地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推荐本辖区项目,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省级有关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推荐本单位项目,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
第九条 申报水利科技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目标明确,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范围,技术方案科学、先进、合理、可行;
(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保障科技项目正常开展的工作条件,项目资金预算合理,配套资金到位,履行诚信责任;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必须具有完成项目任务的相应能力;
(四)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必须得到所在工作单位的支持。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要求两年以内完成。重大课题攻关、先进技术引进转化、技术大范围推广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填报《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联合申报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填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在项目初步审查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立项,下达水利科技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科技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研究推广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一)研究推广费是指直接用于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应用或者推广的费用。包括:
*.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试制、租赁、运输、安装、修理专用仪器设备,或者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软件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委托开发的专用计算机软件费用。
*.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试验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外部协作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第一承担单位向其它协作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时,应当注明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第一承担单位应当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内容、进度及费用等。
*.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相关技术资料购买、文献检索、学术会议、技术培训、印刷、差旅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无工资性收入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得超过水利科技资金的**%。
(三)管理费:指科研单位在承担项目过程中因组织和支持项目实施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不得超过水利科技资金的*%。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支出预算明细控制开支,并保留所有支出凭证,以备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以下项目资金支付:
(一)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事项;
(二)与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三)不符合项目支出预算的支出事项;
(四)原始凭证不合法或不真实;
(五)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六条 水利科技资金依据《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苏财农[****]**号)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省水利厅与相关责任方签订《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落实自筹资金,确保项目按合同进度要求实施;
(二)按时提交科技项目验收所需材料,协助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
(三)接受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四)及时整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确保项目档案资料完整。
第十九条 对于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从规定结束时间的前一个月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提交《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延期情况报告表》。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不力且无整改措施的项目,或者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取得成果的项目,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后,对水利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决算,填报《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及时进行项目总结和成果提炼,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填报《江苏省水利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逐级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附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财务决算表、应用证明、合同书等有关资料。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技术水平、推广应用价值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客观评价。
第二十四条 由于某些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按申报渠道申请变更或者终止项目。经批准变更的项目,水利科技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实施。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收回全部或部分水利科技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应妥善保管,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严格交付、使用等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 使用水利科技资金资助完成的项目,省水利厅可按合同约定调用该项目的技术数据、文件和图纸等资料;承担单位转让科技成果须按合同约定经省水利厅同意。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水利科技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利科技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水利科技资金使用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一年至三年内申报水利科技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水利科技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财政厅组织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合同执行和完成情况,技术水平,成果转化与应用,人才培养,相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水利科技资金管理等情况。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