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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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处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议处理程序,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招管办主任会议研究,现就规范我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异议提出的期限 (一)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 (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关于异议的处理 (一)招标人应当于收到评标报告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时前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对于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布之前或超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限提出的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不予受理。 (二)若异议事项为评审过程中的明显失误,如分值计算有误等属于评标错误情形,且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县招管办申请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纠正,问题纠正后再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除上述情形之外,若中标候选人被查实不符合中标资格,应当重新招标。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异议书(示范本) *、异议答复函(示范本) *、投诉书(示范本) 淳安县公共资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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