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关于报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开工项目基本情况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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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
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 “*+X”巡查机制的通知》(嵊政办〔****〕***号)要求: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基本情况表,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上旬将已批准开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基本情况表以电子形式报送给市公管办。市级平台以外的平台自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由乡镇(街道)、部门按建设单位的要求报送给市公管办。乡镇(街道)、部门下属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统一由该乡镇(街道)、部门报送。报送应当及时,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且不得隐瞒、遗漏项目。至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未报送已开工项目的基本情况表,请相关单位抓紧按照文件要求报送。
特此通知。
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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