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元坎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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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土罚[****]**号 当事人: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元坎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E*******F地址: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元坎村法定代表人:吕雄伟身份证号:******************案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在****年度部级卫星遥感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元坎村有涉嫌未经批准占用土地行为。****年*月**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并指定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案情调查。经查,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元坎村村民委员会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于****年*月,擅自占用杭州富阳区大源镇杨元坎村集体土地营建钢架房。****年*月,经杭州富阳******实地勘测,当事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实际面积为***平方米。建筑物面积***平方米。根据富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经规划认定,被占用的土地在扩展边界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耕地。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为凭:一、对当事人违法现场的《土地管理现场勘测笔录》*份共*页、当事人违法现状的照片*张共*页,委托杭州富阳******的测绘成果*套,证明该地块的面积、现状、四至;二、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份共*页,证明该案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三、当事人的负责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份,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被处罚主体;四、国土资源分局规划科认定的地类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认定局部图件*份,证明该地块的地类,规划情况等。根据上述事实,我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土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下”。本局认为: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杨元坎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性质上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以占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耕地每平方米**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壹万柒仟陆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富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内的浙江富阳农商银行(户名: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或者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八份,送达当事人二份,抄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一份,抄送富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大源镇人民政府、大源国土所各一份,本局案卷存档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