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杭州富阳大邦铜业有限公司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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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富土罚[****]**号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金叶明身份证号码:******************地 址:杭州富阳区环山乡铜工业功能区案 由: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年*月**日,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不动产登记中心(****)字***号)发现******涉嫌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年*月**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并指定国土资源监察大队二名人员进行案情调查。经查,******,于****年*月涉嫌未经批准非法超占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集体土地营建厂房和其他设施。根据富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新版),经规划认定:该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在扩展边界范围内****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建设用地****平方米;在扩展边界范围外***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调现状为其他草地***平方米,耕地(基本农田)**平方米。****年*月,经杭州新地******实地勘测,该单位实际超占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占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建筑物面积为****平方米,占用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建筑物面积为***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为凭:一、委托杭州新地******的测绘成果*套,现场照片*张,证明该地块的面积、现状、四至;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份共*页,证明该案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份,授权委托书*份,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被处罚主体资格。四、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分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定图件*份(富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新版)局部图),证明该地块的土地利用现状、确定在何种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等。根据上述违法事实,我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土地(矿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列》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本局认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性质上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占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三、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占用在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内***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以占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建设用地****平方米,每平方米**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元;占用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其他草地***平方米,每平方米**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元,耕地(基本农田)**平方米,每平方米**.*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元;上述共计罚款人民币*****.*元,大写叁万肆仟肆佰伍拾贰元伍角。******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缴至杭州市富阳区行政服务中心内杭州市富阳区农村合作银行(户名: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月*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八份,送达当事人二份,抄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一份,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环山乡人民政府、场口国土资源所,本局案卷存档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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