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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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住所地:浙江温州工业园区机场大道****号(已拆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银明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法限拆告字[****]第***-CZ**号),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瑶溪街道龙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租用的*亩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往山边进行扩建,现状土地使用范围****.**㎡。该土地使用范围上的厂房由当事人于****年至****年建设,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厂房一层砖混钢结构建筑面积****.**㎡,一层东北角夹层砖混钢结构建筑面积***.**㎡,西北角二层砖混钢结构建筑面积***.**㎡,西南角二层简易钢结构建筑面积***.**㎡,该厂房西侧大门外简易房**.**㎡。另外该厂房墙外西侧北角的外墙简易棚*.**㎡。本案以多方证据认定当事人在浙江温州工业园区原机场大道****号南侧山边租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扩建后的土地使用范围上的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擅自施工建成的钢混合结构建筑面积****.**㎡、简易房建筑面积***.**㎡、违章棚面积*.**㎡,违建总计面积****.**㎡。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份;现场照片*份;土地出租情况说明*份;天地图局部历史影像图*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份;规划复函*份;土地复函*份;****年、****年、****年地形图等证据予以证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责令你单位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温州工业园区机场大道****号南侧山边租用土地使用权基础上扩建后的土地使用范围上违法建筑物钢混合结构建筑面积****.**㎡、简易房建筑面积***.**㎡、违章棚面积*.**㎡,违建总计面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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