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关于征求《嵊泗县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办法 (试行)》的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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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渔农民合法宅基地权益,增加渔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盘活渔农村资产资源,改善渔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渔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乡村振兴和美丽海岛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嵊泗县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年*月*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沙河路***号,嵊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联系电话:*******附件:《嵊泗县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嵊泗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年**月**日 嵊泗县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办法 (试行) 为切实维护渔农民合法宅基地权益,增加渔农民财产性收入,进一步盘活渔农村资产资源,改善渔农村居住条件和环境,促进渔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乡村振兴和美丽海岛建设。根据《嵊泗县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施意见(试行)》,在确保“户有所居”和“一户一宅”管理前提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渔农村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退出。列入建设规划,拟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渔农村宅基地不纳入退出范围。第二条 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原则。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渔农民意愿。(二)合理补偿原则。退出渔农村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退出人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补助。(三)科学利用原则。渔农村宅基地的退出利用要结合乡村振兴、美丽海岛建设、集体经济发展、精准扶贫等工作统筹协调科学利用。二、实施主体及部门职责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渔农村宅基地退出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农林水利围垦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渔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村庄规划指导。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使用和管理。县发改、审计、旅游、经信、纪委监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宅基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查,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产业规划等编制宅基地退出专项规划(暂定规划期限三年),并申报年度宅基地退出计划,经县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退出的方式第五条 探索建立渔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激励机制。以渔农民自愿为前提,探索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渔农村宅基地规范有序退出。第六条 我县宅基地有偿退出分为整村退出和零散退出两种方式。整村退出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对对应范围内的渔农民,通过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形式,以住房或货币的方式进行安置。零散退出是指空闲或房屋倒塌、拆除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条件渔农民通过协商等方式自愿有偿退出其宅基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或使用。第七条 对属于下列范围内的渔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退出:*.颁发了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其他合法来源手续的;*.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的;*.因继承或经依法批准的其它方式在渔农村占有和使用宅基地,自愿全部退出的;*.已进城落户自愿全部退出宅基地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的;*.其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偿退出的。第八条 为解决“小岛迁,大岛建”进程中形成的宅基地历史问题,已取得异地(本县渔农村范围内)合法房产的渔农民,可以以退出原籍地宅基地方式获得居住地宅基地使用权,但应向居住地村集体缴纳相应的级差使用费。第九条 退出宅基地渔农民对原有渔农村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并允许流转经营,同时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十条 对下列情况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取得的;*、一户一宅用于经营用途的超面积部分;*、其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有偿使用的。第十一条 对符合第七条、第八条属于渔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范围的,给予相关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有偿使用费参照相关标准由乡镇把关,村集体按照各地实际制定。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四、退出的程序第十二条 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表;*.土地使用证或权属证明材料;*.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现有居住场所的证明材料;*.全部退出宅基地不再申请宅基地的,还应当提交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承诺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明确意见。(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宅基地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渔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四)签订退出协议。经批准后,申请人与宅基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同时将退出土地的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证书等权属资料原件交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交乡镇人民政府。(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进行认定,对于需要拆除的,统一组织拆除,并由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对于需要保护的古村落、古民居,能体现民俗文化特色的建筑和住宅,以及其他具有保留意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综合利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五、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渔农村宅基地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为宅基地有偿退出和财产实现搭建渠道。探索建立渔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市场交易服务平台,推进评估中介机构建设,完善交易流通体系,逐步形成能反映用地成本、区位级差、供求关系的宅基地价格体系,建立集体与渔农户合理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让渔农民享有更大的土地收益权利。第十四条 为保障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和村级经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在充分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优先给予安排使用。第十五条 为增加渔农民财产性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将渔农村宅基地住房财产权出租、抵押。第十六条 建立全县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专项基金。前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全县专项基金垫付,并按有关规定直接打卡发放到户。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宅基地增值收益时,县政府从增值收益中扣除垫付的宅基地退出补偿(补助)等相关费用。县财政、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宅基地退出及增值收益等相关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对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违规违法获得资金补偿(补助)或擅自截留、挪用、侵占补偿(补助)资金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渔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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