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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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土资发〔****〕***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的通 知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按规定提交的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均按本办法规定审查、评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审查是指审查机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送审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可行性、齐备性进行审查。审查机关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指评审是指评审单位接受审查机关委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组织专家对送审方案进行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的独立评判。评审单位是指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承担土地复垦技术性审查和具体事务性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四条 方案的审查按照审查权限,采取分级审查的办法进行,并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方案审查评审必须按照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审查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与其采矿权审批权限一致。 交通、水利、能源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依法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二)依法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 第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土地复垦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土地复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八条 方案受理、方案审查。 (一)方案受理 审查机关。 (二)受理资料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文本*份;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份,编制有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应与报告表一起装订; *.土地复垦方案电子文档(光盘)*份; *.土地复垦方案附图 (*)复垦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加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 (*)复垦区土地损毁预测图; (*)复垦区土地规划图(图上应有规划要素、规划复垦时段划分等)。 上述附图应标注图名、图例、线段比例尺、指北针、制图人、制图时间。土地利用现状图、损毁预测图与复垦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线形工程除外),应注明图内的乡镇名、水系以及图件所有坐标和高程基准。 *.附件 (*)编制单位资质证明(资质证明放在报告书扉页); (*)项目拐点坐标批复文件;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部门意见; (*)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制单位编制复垦方案委托书及对所送审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方案实施作出的承诺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土地复垦承诺书; (*)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应提供相应批复文件(生产类项目); (*)公众参与相关资料; (*)相关地区近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资料; (*)项目区及复垦区照片及其他影像资料; (**))其他。 (三)方案审查包括属地审查、收件审查 *.属地审查。由复垦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查内容包括:土地复垦用途是否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破坏土地是否涉及基本农田;复垦范围、地类和权属是否属实;对属于改扩建的项目是否完成土地复垦任务或落实土地复垦费等情况应出具意见。 收件审查。由审查机关对送审方案材料齐全性进行审查;不符合收件条件的,自收件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退回送审单位。 第九条 复垦义务人负责如实提供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图件;负责征求土地权益人意见并对方案编制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接受复垦义务人的委托,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程和标准,科学合理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对所编制的方案负责。编制单位所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连续*次不能通过评审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我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第三章 方案评审 第十条 评审单位接受审查机关委托,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技术标准,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对方案评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依据为《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等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二条 方案评审由评审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方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评审单位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报经审查机关同意后,审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和评审专家组长负责制。评审专家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对方案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的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并对出具的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方案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审专家组。评审单位根据方案评审需要,从河南土地复垦开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的土地、矿产、农业、水利、造价专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评审,每个方案评审专家组成员为*-*人。 (二)专家资料预审。专家自接受评审任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送审方案的资料预审工作。 (三)召开评审会。方案评审会由评审单位组织,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实行专家负责制。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汇报、专家质疑,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对通过评审的,评审单位在*个工作日内向审查机关出具书面意见。 通过评审但需要进行补充完善的方案,由评审专家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会同编制单位按评审专家组要求在**个工作日内按修改意见补充完善方案并送评审单位。逾期不提交修改意见的,由评审单位报审查机关,由审查机关作退件处理。 未通过评审的,由审查机关将方案退回送审单位。 第四章 方案审查 第十五条 方案经评审通过后,审查机关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报告》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的评审结论在**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经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监督检查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的重要依据。方案的审核文件作为建设用地审批和申请采矿权以及采矿许可证年检的必备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审查机关工作人员、评审单位及评审专家不得私自收取土地复垦义务人和方案编制单位支付的礼金、有价证券等。方案评审费用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 第十八条 对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行为的评审代表、专家,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评审专家私自接受复垦义务人或方案编制单位好处和有关费用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由各省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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