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关于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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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声明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年第**号)第十二条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号)第七条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必须安装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具有车内摄录功能装置及应急报警装置。 ******和卫星定位装置服务商打着我处名义对外宣称卫星定位装置必须到我处指定服务商安装点进行安装,此做法严重损坏了我处的社会形象,现声明如下: 一、我处从未指定任何网约车卫星定位装置服务商及安装点。 二、经营者自主选择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服务商。 三、如果遇到任何以我处名义推销或者宣传的行为,请及时报警或与我处联系,联系电话***-**************和网约车卫星定位装置服务商借我处名义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的,我处将采取措施维护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