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地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决定征收2017年棚户区改造房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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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对****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安排部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鼓场街道、西洛街道、岩孔街道、五龙街道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委托鼓场街道办事处、西洛街道办事处、岩孔街道办事处、五龙街道办事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一)鼓场街道金春驾校至来苏场段地块;林东医院至原金遵路地块;长江大道与翠屏路交叉路口地块;黎明澳斯特酒店至二建司经旭华路、曙光路、龙泉路、合理路、光明路至贵马水泥厂地块;沙塘桥至唢呐门桥沿河地块;河滨路老交警队至健身巷地块(具体以项目范围图为准)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二)西洛街道龙江路至钱江路地块(具体以项目范围图为准)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三)岩孔街道光明社区地块;黄河大道大水井地块;玉山路田坎组地块;松林堡地块(具体以项目范围图为准)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四)五龙街道黔北电厂东侧地块;长江大道宏业嘉源地块;古新社区地块;杭瑞高速公路北侧地块;玉山路南延伸段地块(具体以项目范围图为准)上的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依照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相关规定,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征收主体金沙县人民政府。三、征收委托实施单位鼓场街道办事处、西洛街道办事处、岩孔街道办事处、五龙街道办事处。四、征收补偿按照《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鼓场街道****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金府复〔****〕**号)《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洛街道****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金府复〔****〕**号)《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五龙街道****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金府复〔****〕**号)《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岩孔街道****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批复》(金府复〔****〕**号)分别批复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补偿。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公告决定事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附件:金沙县中心城区****年棚户区改造范围.docx金沙县人民政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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