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地关于加强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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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我县城区生活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和《金沙县城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城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住宅楼、以居住为主的综合楼内,建设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娱乐业等经营项目。原有项目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噪声污染排放标准。
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原有项目经治理不能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二、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必须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使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对应功能区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三、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城市集贸市场、餐饮店铺等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值不超过对应功能区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四、在城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之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晚**:**点至次日晨*:**点施工,如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的,必须经建设、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万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因特殊工艺需连续作业,但未经批准夜间施工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万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五、禁止中考、高考期间在考场周围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考试环境的活动。
违反规定的,根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环境的行为出现:
(一)机动车在禁鸣路段和区域鸣放喇叭;
(二)在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中午**点至**点**分和晚**点至次日晨*点进行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等活动,其他时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噪声扰民;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噪声扰民。
(四)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五)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六)违反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七、欢迎社会各界对噪声污染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 :***,县环境保护局:***** 。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金沙县公安局 金沙县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