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安顺中共金沙县委 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沙县政府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委〔201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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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金沙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工作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县人武部,县直各人民团体、副科级以上行政企事业单位:
《金沙县政府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调配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沙县委 金沙县人民政府
****年*月**日
金沙县政府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调配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规范干部调配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行政机关及所属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职务(不含副科级)在编在岗人员(含工勤人员)的调配。第二章 调配原则及条件
第三条 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干部调配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结合岗位需求、专业结构等进行,确保干部在地域、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 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重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 干部调配工作应坚持顺向原则,除同类性质单位之间的调配外,按照机关单位到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到企业方向流动和调配。
第七条 县外调入县内的,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周岁以下。
第八条 干部调配工作坚持宽严结合的原则。
对以下情况的干部调配实行从严管理:
(一)从乡(镇)单位到县直单位的;
(二)从县外到县内的;
(三)从其他乡(镇)到城关镇、西洛乡、岩孔镇、龙坝乡、平坝乡、禹谟镇、新化乡的。行政区划调整后,以上*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均属从严管理范围;
(四)县内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高学历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县外的;
(五)承担重要项目或任务,调配后会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部门或行业特殊工作需要不宜调配的。
对以下情况的干部调配,实行从宽管理:
(一)从县直单位到乡(镇)的;
(二)从城关镇、西洛乡、岩孔镇、龙坝乡、平坝乡、禹谟镇、新化乡到其他乡(镇)的。行政区划调整后,以上*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到其他乡(镇)的均属从宽管理范围;
(三)高技能人才、高学历人才(硕士及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县内紧缺特殊专业人员到县内的;
(四)县直机关之间、县直事业单位之间、从严管理乡(镇)之间、非从严管理乡(镇)之间调配的;
(五)因县内相关行业、产业发展需要,引进人才调配的;
(六)其他需要调配的。
第九条 转业军人、随军家属、烈士家属、对社会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和因工作需要交流干部的家属,可优先调配。
第十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干部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调动的,不得调配:
(一)试用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
(五)聘用合同或录(聘)用文件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未满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调配的。
调配审批及程序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调配干部,由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商洽后,报调入、调出单位双方主管部门审核;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后,报双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干部调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调动请示一份(由调入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行文,写明调动人员身份、职务、现聘岗位等级、调动原因、单位缺编及空岗等情况);
(二)编制部门的增员审批手续一份;
(三)《增人计划卡》一份;
(四)《调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
(五)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对调动人员现实表现及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情况的评定材料;
(六)调入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干部调动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七)属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同时提供本人调动申请;
(八)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调动,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由县内六类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调入政府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调配。
对从严管理的干部调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委研究决定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调配。
对从宽管理的干部调配,由用人单位申报、主管部门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调配。
第十五条 调出县外的干部,经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调配手续。
第十六条 县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系统内的人员调配,属从宽管理的,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调配;属从严管理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报县委研究决定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文调配。
第十七条 乡(镇)内部单位之间干部的调配,由乡(镇)党委研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并行文调配。
第十八条 教师的调配,按《金沙县教师调配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调配管理与纪律
第十九条 干部调配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有关单位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事干部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调配工作纪律的,一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调配后,其原单位的行政职务自然免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后,其在原单位所聘岗位自然解聘。
第二十一条 调出单位接到干部调动通知后,应通知调动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及时到调入单位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配、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