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地金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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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金沙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效,促进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依照《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县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和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的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评议议题的确定和内容
第四条 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县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及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县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工作评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分为全面工作和专项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三)履行工作职责、转变作风、服从大局、服务发展、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勤政廉政的情况;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县人大常委会交办、督办信访件的处理情况及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
(五)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三章 工作评议的办理机构
第七条 工作评议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决定成立评议工作组具体开展工作。评议工作组由常委会主任或者联系评议议题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常委会组成人员为成员,可根据评议内容和实际需要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评议实施方案;
(二)开展评议调查、调研工作;
(三)做好评议会议准备工作;
(四)综合整理工作评议意见;
(五)检查工作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
评议实施方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评议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评议工作。
第四章 工作评议的程序
第九条 工作评议按评议准备、评议调查、会议评议、评议整改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在评议会议三十日前书面通知被评议部门,接受工作评议的部门要按照工作评议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准备,认真总结和自查,实事求是写出工作报告并在开展工作评议的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报送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组根据评议的事项,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走访、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意测评、视察、检查等形式,深入到单位干部职工、下属单位、人大代表、服务对象及群众中对被评议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了解,形成调查报告。
主任会议听取调查情况汇报,讨论评议主要意见建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被评议单位相关工作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并听取审计或者调查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评议会议,可邀请人大代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界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向评议会议报告工作。评议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调查情况。
第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发言,并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常委会对评议事项进行满意度测评,形成评议意见。
满意度的测评,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采取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满意票超过到会人员三分之二的,为满意;满意和基本满意票超过或等于到会人员半数的,为基本满意;不满意票超过到会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十六条 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及时向县委报告,并送有关部门。
(一)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送组织、纪检等有关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送县督办督查局,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向“一府两院”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评议情况。
第十七条 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三个月后再次评议,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可以依法对其提出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或者撤职案(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免职建议)。
接受工作评议的单位,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在评议意见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组对评议意见提出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必要时,主任会议听取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再次审议。
第十八条 对工作评议中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转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评议调查报告应实事求是、客观地反映调查情况。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如实向调研人员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严禁阻碍或干扰评议调查工作。严禁对调查人员和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