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社会保险费非正常户认定公告(2018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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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单位(见附件)因连续*个月未向我局申报社会保险费,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将拟认定为“社保费非正常户”,现予公告,并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个月内自行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确认为“社保费非正常户”。  附:《社保费非正常户公告清册》 淳安县地方税务局 ****年*月**日  非正常户公告清册(******).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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