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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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风生:  因你在淳安县安阳乡黄川村佳坞自然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房屋加层建设,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于****年*月**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你于****年**月**日前自行改正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加层建设的违法建筑,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从 **** 年**月 ** 日起,对你在淳安县安阳乡黄川村佳坞自然村擅自加层建设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本人,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详见附件)。本公告期限为**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淳安县安阳乡人民政府****年**月**日  附件:强拆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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