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招标代理公司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中要规范投标范围、流程和法律责任

项目编号
点击查看
预算金额
点击查看
招标单位
点击查看
招标电话
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
点击查看
代理电话
点击查看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范围、流程和法律责任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建筑工程设计进行招标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招标信息要通过发招标布告和招标邀请书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给投标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投标人所投投标文件应当具有:(一)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二)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四)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日。评标委员会人数为单数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个中标候选方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个中标候选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招标人在中标人确定后在规定日期内在发布信息:(一)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二)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三)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法律责任 第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五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隐藏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