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2018年11月21日省生态环境厅作出的建设项目(非辐射类)验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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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公告期为****年**月**日至**月*日(*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原文链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节能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先行,噪声、固废部分)意见的函浙环竣验〔****〕**号**月**日见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宁******三期扩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噪声、固废部分)意见的函浙环竣验〔****〕**号**月**日见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新增**.*万吨电解铜技术改造(二期)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噪声、固废部分)意见的函浙环竣验〔****〕**号**月**日见附件相关附件: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宁******三期扩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先行,噪声、固废部分)意见的函.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节能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先行,噪声、固废部分)意见的函.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江******新增**.*万吨电解铜技术改造(二期)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噪声、固废部分)意见的函.pdf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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