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关于投诉处理决定书---溧财购决〔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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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财购决〔****〕*号 投诉人:******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陈巷社区 法定代表人:芮军 被投诉人:****** 委托代理人:汪昶 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号华康城写字楼B座**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燕 委托代理人:曹玉凤 联系方式:*********** 投诉人对“和凤镇农村环卫市场化外包和垃圾分类”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SZC-ZB****-**(*),以下称案涉项目)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于****年**月**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溧水分中心(以下称溧水分中心)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被投诉人的分支机构(******新疆分公司,******)分别被哈密市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处罚,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条第(*)项的要求;*、被投诉人相关人员在场外与评委交流互动,其存在着不正常关系。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不具有参加案涉项目的投标资格,应该废除投诉人的中标。 投诉人就上述内容向溧水分中心提出质疑,对溧水分中心质疑回复不满,故向我局提起投诉。 (二)投诉请求 对案涉项目做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我局受理投诉后,依法向溧水分中心、和凤镇人民政府和被投诉人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和证据材料,并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开标记录等相关材料。 (一)******的两条违法记录能否否定被投诉人投标资格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总体评判,******经营业务的部分。行政******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于被投诉人。鉴于此,我局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案涉项目共组织过三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两次政府采购活动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因故均作废标处理。****年**月**日,溧水分中心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即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公开招标公告第一章*.*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案涉项目条件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说明)……”。 ****年**月**日各供应商参加了采购人组织的案涉项目现场勘查。****年**月*日各供应商现场提交投标文件,案涉项目于当日开标,被投诉人中标。另查,******因未按期进行申报****年*月*日至****年*月**日增值税(其他生活服务)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受到哈密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哈市国罚〔****〕***号,以下称涉税处罚),处罚决定日期为****年**月*日,决定书送达日期为****年**月*日;******因未按规定提供劳动用工资料,受到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第**号,以下称劳动处罚),处罚类型为罚款,罚款金额为****元整,处罚决定日期为****年*月**日。我局就投诉调查情况听取了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意见,双方均对我局上述调查事实表示认可。同时,被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乌鲁木齐市劳动保障******出具的缴款书(收据),显示缴纳数额为****元,缴款日期为****年*月**日。 我局认为,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至少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表明以供应商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的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作为判定供应商是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以下称税保良好记录)的标准。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参加了案涉项目现场勘查,当日即其参加本次采购******受到的涉税处罚发生在****年**月*日,未发生在被投诉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年内。在被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其具有税保良好记录情况下,该涉税处罚不能构成对其税保良好记录的否定。投诉人补充意见,称案涉项目最早于****年*月**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应以该日前*年内被投诉人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作为评判投诉人是否具有税保良好记录的标准。我局认为,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组织的两次政府采购活动于相应废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告终结,无延续的可能和意义。故,相关日期从第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公告之日起算的观点缺乏依据,投诉人的补充意见不予采纳。 劳动处******的违法行为是“未按规定提供劳动用工资料”,而非涉及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且该处罚亦未发生在投诉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年内。在被投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证明其具有税保良好记录情况下,该劳动处罚亦不能构成对该税保良好记录的否定。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受到的涉税处罚和劳动处罚均为该自治区内的行政机关作出且罚款金额分别为****元和****元,尚未构成较大数额罚款,故不属于在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记录。 ******的两条违法记录尚不能否定被投诉人的投标资格,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不能成立。 (二)关于被投诉人的相关人员是否在评标场外与评委交流互动,存在不正常关系的问题。 投诉人称其法定代表人芮军在开标当日等候答辩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相关人员在特定区域与评委亲切交流互动,怀疑被投诉人与评委存在不正常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年**月**日,我局向溧水分中心了解情况,溧水分中心工作人员称,未发现相关情况,并向我局提供了拍摄于开标当日且能监视该特定区域的监控录像。经查看监控录像,未发现投诉人描述的相关情况。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投诉人与评委存在不正常关系。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或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个月内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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