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宁财诉决〔2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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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省社会工作协会
被投诉人:江苏******
相关当事人*:南京市民政局
相关当事人*:南京众享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 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质疑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质疑回复不满,故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人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引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内容错误;被投诉人未及时公告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对磋商小组专家的构成没有严格审核。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该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故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引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内容,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且条文内容错误,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法律条文引用错误事实成立,但该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中,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未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及时公告采购文件,因该事项未经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二十条之规定,属于无效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该项目磋商小组成员构成符合相关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磋商小组专家构成未经严格审核。
三、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三条,投诉事项*中被投诉人法律条文引用错误事实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予以改正;本次采购未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及时公告采购文件,因该事项未经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投诉人投诉请求。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