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禹宿谷堆石窟保护工程[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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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禹宿谷堆石窟保护工程项目的 变更公告 河南******受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委托,就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禹宿谷堆石窟保护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已于****年*月*日在《中国建设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现发布变更公告。 一、原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禹宿谷堆石窟保护工程项目,洛采公开-****-*。 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洛采公开-****-* 三、原招标项目公告日期:****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四、变更信息: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四条业绩(**分)“投标人****年*月*日以来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合同额在***万元及以上的每有一项得*分,最多得**分(开标时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中标公示页网上截图、合同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否则不得分)。” 现变更为“投标人****年*月*日以来承担的类似工程业绩合同额在***万元及以上的每有一项得*分,最多得**分(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网上可查询中标结果公示截图为准,并在电子投标文件中附以上资料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八条其他第*款,“评分办法中涉及得分的,各种人员证书、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验收报告)、获奖荣誉等资料,在开标时应提供原件,对应的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原件和复印件的内容和数据清晰可见,否则不得分。业绩合同可累计使用。” 现变更为“评分办法中涉及得分的,各种人员证书、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验收报告)、获奖荣誉等资料是类似工程,且必须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原件的扫描件和发证机关下发的文件原件的扫描件,否则不得分。” 特此更正。 原招标文件的其他公告内容不变。 变更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变更公告同时在《中国建设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六、招标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和电话: 招标单位:洛阳市文物考古研究院 地 址:洛阳市开元大道***号 联 系 人:胡先生 电 话:****-******** 七、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和电子邮箱: 代理机构:河南****** 地 址:洛阳市牡丹大道与张衡街交叉口SOHO广场A号楼**层**-**号房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 话:****-******** 邮 箱:****** 八、投标人在参与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期间应及时关注本网站获取相关澄清或变更等信息。 河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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