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浙江省环保厅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建设项目(非辐射类)验收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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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gin  公告期为****年*月*日至*月**日(*个工作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原文链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化学农药原药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噪声、固废部分)意见的函浙环竣验〔****〕**号**月**日见附件*浙江省生********.*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噪声、固废部分)意见的函浙环竣验〔****〕**号**月**日见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热电联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先行,噪声、固废部分)意见的函浙环竣验〔****〕**号**月**日见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临海分公司年产**吨PBFI等**个技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先行,噪声、固废部分)意见的函浙环竣验〔****〕**号**月**日见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浙能绍兴滨海热电厂二期扩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噪声、固废部分)意见的函浙环竣验〔****〕**号**月**日见附件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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