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限期拆除告知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法限拆告字[2018]第009-BL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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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邵巧林(已故)继承人名单:*、周秀兰,身份证号:*******************、邵秀松(子),身份证号:*******************、邵秀莲(次女),身份证号:*******************、邵秀龙(子),身份证号:******************住址: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后岸路**号,联系电话:***********。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法限拆告字[****]第***-BL**号),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年**月**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所有的位于城中村拆迁范围的瑶溪街道白楼下村后岸路**-*号的房屋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你(单位)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其中**段合计***.**㎡、产权面积***.**㎡,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年至****年间对原房屋进行扩建加层建设,违建合计建筑面积***.**㎡。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份;现场照片份;规划许可证相关查询信息*份;建筑面积测量测绘丈量报告*份;年限认定和测绘丈量成果报告*份;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份;人员信息*份;城中村改造调查登记表*份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责令你(单位)五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部分的建筑,违建建筑面积合计***.**㎡。本限拆告知书已于****年**月**日留置送达瑶溪街道白楼下村后岸路**号,现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的,我局将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