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平阳县环境保护局平阳县水头污水处理厂近期(一期、二期)工程(3万m3/d)及提标改造工程(噪声、固废)竣工环境保护先行验收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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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联系电话: ******** 传真:********通讯地址:平阳县昆阳镇汇水河路***号(平阳县环保局) 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全文关于平阳县水头污水处理厂近期(一期、二期)工程(*万m*/d)及提标改造工程(噪声、固废)竣工环境保护先行验收意见的函 平环验〔****〕*号****年*月*日见附件 相关附件: 平环验〔****〕*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