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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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 因保管不善,将 红地字第 ******* 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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