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年11月21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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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年**月**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牡丹江市妇女儿童医院改扩建项目公告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个工作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关于东宁广泰精选煤厂煤炭精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牡环建审〔****〕**号****-**-**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东宁广泰精选煤厂煤炭精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
东宁广泰精选煤厂:
你单位提交的由******编制的《煤炭精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东宁市老黑山镇九佛沟村南侧****m矿区内。项目新建洗煤厂一座,年洗原煤*万吨,年产精煤*.*万吨,总占地面积****m*,总建筑面积***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车间、成品库房、办公室、宿舍、仓库、变电所等,本项目购置安装主要生产设备及辅件**台套。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该项目建设应选用节能环保建材,施工现场必须使用清洁燃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扬尘污染,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应使用商品浆,施工场地要经常洒水抑尘,工地的土堆和料堆必须使用防尘网遮盖,运输车辆采取覆盖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施工期间严格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标准;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厂内旱厕,定期清淘,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施工弃土应及时清运,运出废物应使用苫布覆盖,并按照市政部门批准的地点倾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煤、产品堆场进行洒水降尘,并设置防风抑尘网;筛分场地周围及上方设置钢构防尘网,筛分设备置于防尘网内,并设置集尘罩,经集尘罩收集的含尘废气,送入旋风除尘器经处理后通过**米高排气筒排放,集尘罩收尘效率**%,旋风除尘器处理效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mg/m*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须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颗粒物周界外浓度 *.*mg/m*的限值要求。
(三)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洗煤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回用于洗煤生产,底流经过浓缩-压滤机压滤后回收为煤泥,暂存在煤泥储存场,压滤产生的水全部进入循环水池重新使用;厂区内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对初期雨水进行收集,沉淀处理后逐步泵入煤泥水处理系统,作为生产用水;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由周围农户定期清淘堆肥处置;本项目设置沉淀循环水池共* 座,总容积****m*,兼作事故水池,生产期间需至少留出***m*余容以备存放事故废水,循环水池及事故池应做好封闭和防渗措施,矸石堆场、煤泥堆场等产品堆场底部应进行防渗处理,防渗级别需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及修改单中规定的防渗要求。
(四)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时要采用减震基础及消音装置降噪,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类标准要求。运输车辆经过村庄时应减速行使、车辆搭盖篷布、夜间禁止鸣笛。
(五)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矸石暂存于矸石堆场,定期外售综合利用;煤泥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全部外售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经垃圾箱分类收集后,由市政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六)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对矸石堆场的管理,按要求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备案,发生风险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加强监管。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东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设单位要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转交东宁市环境保护局备案管理。
五、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建设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牡丹江市西三条路***号
邮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