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牡丹江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年11月28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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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年**月**日做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年**月**日我局对*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年**月**日(*个工作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时间*关于牡丹江同济医院(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牡环建审〔****〕**号****-**-**二、审批决定全文:
关于牡丹江同济医院(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牡丹江同济医院:
你单位提交的由黑龙江******的《牡丹江同济医院(牡丹江市医疗碎石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牡丹江市温春镇东山路*号,建设性质为新建,占地面积***** m*,总建筑面积**** m*,共计四层。院内设置科室有综合内科、综合外科、血液透析科、体外震波碎石中心、妇产科、中医科、口腔科、手术室、放射线科、CT室、超声室、心电室、检验科等科室。项目建成后病床总数达***张,每日门诊量**人次。新建设计处理能力为**m*/d污水处理站*座。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医院施工装修期间产生的生活污水就近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施工装修期间需经常进行通风换气,减缓废气排放浓度,装修废气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中的二级标准;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夜间禁止施工,施工装修期间严格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标准;装修期间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交由市政集中处理。
(二)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医院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处理站位于综合医疗大楼北侧污水处理间内,设计处理能力为**m*/d。采用“厌氧(A)+好氧(O)+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处理,污水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表*中“排放”标准后通过管网排入牡丹江。污水处理站采用二氧化氯投加器,采用二氧化氯AB消毒剂作为原料(二氧化氯AB剂是一种稳定态二氧化氯消毒剂,因为含量较高,所以需要分为两个包装,A剂一般为稳定态二氧化氯,B剂为活化剂,)储存过程中B剂采用玻璃储罐,A剂采用PE储罐,二者分别储存并设置*.*m高围堰;检验科废液单独收集送有资质单位处理;新建一座**m*的防渗事故储池,位于综合医疗大楼北侧污水处理间内。收集污水处理站事故排水。符合《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规定;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汇同生活污水混合后排入污水处理站。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供热新建一台*t/h的生物质热水锅炉提供,同时配套布袋除尘装置,除尘效率**%,处理后,经**m高的烟囱高空排放,其产生的污染物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中浓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设施恶臭气体须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中表*的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须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中小型饮食业排放要求。
(四)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定期交由有资单位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属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集中处置,在委托处理前,采用漂白粉进行消毒,监测到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后再由委托的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先进设备,安装时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厂界噪声值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表*中的*类标准限值。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期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由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建设单位要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意见转交牡丹江市环境监察支队备案管理。
五、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环境保护局
****年**月**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四、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牡丹江市西三条路***号
邮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