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关于基层村级组织离任和退岗干部享受生活补助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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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闽委发(****)*号)的要求,落实村干部“一定三有”政策,完善离任和退岗后生活保障机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离任村主干是指****年以前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的人员。退岗村干部是指****年以后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自****年起任职的,在规定职数内依法依规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连续满*年,担任副书记、副主任及以上累计满*年的,在达到退岗年龄(男年满**周岁、女年满**周岁)时,经审核批准,可享受生活补助待遇。****年之前任职的,经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共同认定的离任村主干,可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第四条 凡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职务的,以区(县)组织部门的批复文件(届中在职数范围内调整的以乡镇党委任命文件)和区(县)民政部门颁发的当选证书为依据。第五条 已超过退岗年龄的不在职村干部和已达到退岗年龄的在职村干部,自办理退岗后次月起享受生活补助。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活补助:(一)已被招聘、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刑事处罚的;(三)符合退岗条件但继续担任村干部的;(四)系未经批准,超职数配备的副书记、副主任;(五)冒名顶替或伪造任职文书虚报任职年限的;(六)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不得纳入补助对象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工龄计算 第七条 担任村干部正职的工龄按实际任职年限计算,担任副职的工龄可折半计为正职的工龄。第八条 凡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定,或因违反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或被依法罢免的,其当届任职年限不计入工龄。 第四章 补助标准第九条 补助标准为:(一)累计正职工龄(含副职折算,下同)未满*年的,每月基础补助金为***元,按每任职*年每月增加**元标准予以补助;(二)累计正职工龄在*-**年(含)的,每月基础补助金为***元,以*年为基数,每超任*年每月增加**元;(三)累计正职工龄**年以上的,每月基础补助金为***元,以**年为基数,每超任*年每月增加**元,上不封顶。第十条 在职的村干部因公、因病或意外事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指定医院检查鉴定,并报区党群工作部和区社会事业局审批,符合第二章第三条任职年限规定的,可提前享受退岗待遇。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凡由中央、国务院授予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和“一先两优”(即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村“两委”正、副职干部,每月增加生活补助金**元。第十二条 凡被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授予上述荣誉称号的村“两委”正、副职干部,每月分别增加生活补助金**元。第十三条 凡被区党工委管委会(包括****年以前的福州市委市政府、平潭县委县政府)或省级部门授予上述荣誉称号的村“两委”正、副职干部,每月分别增加生活补助金**元。第十四条 同年度,享受国家、省、区(包括****年以前的福州市委市政府、平潭县委县政府)的奖励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其中一项最高标准,不能重复享受;不同年度,多次授予上述荣誉称号,按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增加生活补助金。 第六章 管理和发放 第十五条 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业局共同负责****年之前离任村主干生活补助的认定和审批;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受理****年以来退岗村干部生活补助申请、材料审核及生活补助额度的认定和审批,并将新增名单及其补助金额通知属地乡镇。第十六条 离任村主干和退岗村干部生活补助专项资金由各乡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财政要设立专账核算,按月发放到位,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本辖区离任村主干和退岗村干部的动态管理。以村为单位建立“两委”干部和先进模范人物的档案资料,随时记录干部的奖惩和变动情况;负责把关离任村主干和退岗村干部申请生活补助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第十八条 离任村主干和退岗村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审核并报区党群工作部、区社会事业局批准,取消或暂停发放其生活补助:(一)被判处刑罚、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二)被给予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三)被查出办理生活补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本人或直系亲属有“两违”行为或参与修建豪华墓、大墓、“活人墓”的;(五)参与阻工、索要“买路钱”、越级上访或非法煽动群体性上访等追求非正当利益行为的;(六)有其他违法违规不宜享受离任村主干和退岗村干部生活补助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健在的土改合作化时期连续担任两年乡村长、党支书未享受离任村主干生活补助的以及担任农会主席、民兵队长、妇联主任、团支书等职务的农村老干部,每年春节期间组织一次慰问,由乡镇组织实施,经费由区社会事业局从年初预算安排的春节慰问经费中下拨到各乡镇。对他们生活上的一些特殊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各乡镇可以从民政救助渠道适当给予帮助解决。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两委”离任主干和退岗干部享受生活补助和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公布之后,对已经领取生活补助的人员,其当选年限和补助标准不再进行重新核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共平潭县委、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基层村(居)“两委”主干退岗养老试行办法的决定》(岚委(****)***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