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缴纳定点单位招标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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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缴纳定点单位招标项目更正公告一、采购项目名称: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缴纳定点单位招标项目二、项目编号:NBITC-********三、首次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四、更正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五、更正公告内容:*、招标文件原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三条“三、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的“经营状况”的第*条:资产规模(*分):****亿以上得*分,每减少***亿扣*.*分,扣至*分为止。(以投标人总行****年末数据为准,不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现修改为:“三、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的“经营状况”的第*条:资产规模(*分):***亿以上得*分,每减少**亿扣*.*分,扣至*分为止。(以投标人总行****年末数据为准,不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招标文件原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三条“三、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的“经营状况”总分更正为*分。删除招标文件原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三条“三、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的“经营状况”的第*条:****-****年度投标人银监处罚情况(*分):无处罚的得*分,有处罚的不得分(以宁波银监局网站(http://***.******.***.cn/)的“行政处罚”栏目中的甬银监罚决字【****】*-*号文件及【****】*-**号文件为准,投标人银行无需提供证明文件,评标现场由采购人在现场查询为准;若处罚对象为市分行(或总行),而投标人为支行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市分行(或总行)出具的处罚对象非投标人支行的证明文件加盖市分行(或总行)公章,否则不予认可。*、招标文件原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三条“三、评标内容及评分标准”的“服务水平”的总分更正为**分。*.*、第*条现更改为:团队配备(*分):根据投标人派遣到法院的常驻工作人员的数量、资质、工作经验等进行评议,由评标委员会酌情在*-*分间打分。*.*、第*条现更改为:对投标人的保值增值金融服务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进行评议,由评标委员会酌情在*—*分间打分。*.*、第*条现更改为:对投标人提出的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举措及针对招标单位或个人优惠的个性化服务方案进行评议,由评标委员会酌情在*—*分间打分。六、其他事项:本项目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仍为****年*月**日**时**分。七、联系人信息:招标人: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汤士杰联系电话:****- ********招标机构名称:******地 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弄**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号楼八楼***室电 话:****-********传 真:****-********电子邮件:nbitc@***.com联系人:吕赟、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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