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市监处字〔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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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内容分类: 公示公告 来 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类型: 主动公开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 ****-**-** **:** 作 者: 黄圆圆 编 辑: 李兴明 审 核: 标 题: 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市监处字〔****〕*号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钟市监处字〔****〕*号 当事人:六盘水市钟山区******;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保健巷一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彭云;成立日期:****年*月*日;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歌舞娱乐)。 ****年**月*日,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钟山区环境保护局、钟山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和钟山区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对位于人民西路六盘水市钟山区******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有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同时,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经查,****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当事人在钟山区人民西路保健巷一号二楼经营六盘水市钟山区******,在其编号为:SP****************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截至****年*月*日后未办理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货值金额为****元,由于当事人经营没有建立进销货台帐,所以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份,法定代表人彭云授权委托书一份,法定代表人彭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孙建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范围; 证据二:现场笔录*份,证实了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对彭云制作的《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询问笔录*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检查图片*份,证实了在钟山区人民西路保健巷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年*月*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钟市监事告字〔****〕*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年*月*日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当事人或委托人持处罚决定书到财务股开具非税收入开单通知书;*、当事人或委托人持非税收入开单通知书到指定银行进行罚没款缴纳,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六盘水分行龙井分理处,账号:*******************, *、当事人或委托人把银行回单拿回财务,缴款完成。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钟山区人民政府或六盘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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