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津“8·12”爆炸案一审宣判 ,董事长被判死缓,安评负责人被判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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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天津**月*日电(记者李靖、邓中豪、翟永冠)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月*日至*日,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所涉**件刑事案件一审分别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家基层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日对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及**名直接责任人员和**名相关职务犯罪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时**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遇难、*人失踪,***人受伤住院治疗,***幢建筑物、*****辆商品汽车、****个集装箱受损。截至****年**月**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亿元。法院经审理查明,该起火灾爆炸事故属于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天津中滨海盛******(******)作为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危险品经营资质,并在继续经营过程中造成“*·**”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员、财产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失职渎职和受贿问题,最终导致了“*·**”特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人员及******董事长于学伟归******违规办理港口危化品经营资质,多次向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请托,送给李志刚、冯刚财物共计**.**万元。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瑞海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只峰等*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瑞海公司其他*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万元:******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在“*·**”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审判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经查属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法庭上,检察机关运用多媒体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宣判后,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执业律师和各界群众分别旁听了各案的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