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关于〈长江路周边(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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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长江路周边(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决定》,现予以公告。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关于《长江路周边(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镜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年*月**日发布的****年第*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长江路周边(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部分修改,具体如下:
一、《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目修改为:
(二)非住宅房屋
*.房屋补偿
(*)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长江路*号*幢:结构混合,楼层 */* ,年代**年代 ,用途商业(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房屋价格(单价)*****元/平方米。
②长江路*号:结构混合,楼层 */* ,年代**年代,用途办公(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价格(单价)****元/平方米。
③长江路*号:结构混合,楼层 */* ,年代****年,用途 工业,房屋价格(单价)****元/平方米。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被搬迁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弋江新生活、花园一期等,其中:
① 弋江新生活商业用房,面积为**平方米左右、**平方米左右两种。
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时点均价为****元/平方米,具体价格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② 花园一期商业用房,面积为**平方米左右。
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时点均价为*****元/平方米,具体价格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二、《方案》第四条第(一)项第*目、第(二)项第*目中规定的搬迁交付期限自修改决定发布之日起相应顺延。
三、未做修改的部分按《方案》执行。
四、长江路周边(南段)项目红线图(见附件)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