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关于〈长江路周边(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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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镜湖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长江路周边(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决定》,现予以公告。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关于《长江路周边(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镜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年*月**日发布的****年第*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长江路周边(南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部分修改,具体如下: 一、《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第*目修改为: (二)非住宅房屋 *.房屋补偿 (*)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长江路*号*幢:结构混合,楼层 */* ,年代**年代 ,用途商业(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房屋价格(单价)*****元/平方米。 ②长江路*号:结构混合,楼层 */* ,年代**年代,用途办公(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房屋价格(单价)****元/平方米。 ③长江路*号:结构混合,楼层 */* ,年代****年,用途 工业,房屋价格(单价)****元/平方米。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 被搬迁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照双向评估、互补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 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弋江新生活、花园一期等,其中: ① 弋江新生活商业用房,面积为**平方米左右、**平方米左右两种。 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时点均价为****元/平方米,具体价格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② 花园一期商业用房,面积为**平方米左右。 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时点均价为*****元/平方米,具体价格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二、《方案》第四条第(一)项第*目、第(二)项第*目中规定的搬迁交付期限自修改决定发布之日起相应顺延。 三、未做修改的部分按《方案》执行。 四、长江路周边(南段)项目红线图(见附件)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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