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自然资源部发文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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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储备土地抵押融资加快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严禁新增以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融资行为,加快存量抵押储备土地依法解押并形成合理有效供地,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
针对****年上半年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发现一些地方仍存在****年*月*日后违规以储备土地抵押融资的情况,《通知》重申,坚决杜绝以政府储备土地违规抵押融资。各地不得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储备土地办理抵押登记。
《通知》明确,严禁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一律不得从事土地储备工作。未经依法供地,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公函等形式将政府收回、收购、征收的土******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土地储备机构名下的土******、国有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相应的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
《通知》部署,妥善处理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促进依法解押并合理供应。对于尚未偿还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台账,逐一提出处置建议报同级政府,并积极配合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快处置和消化,避免储备土地因抵押而不能供应。确有必要的,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精神和有关要求,商有关部门统筹偿还相关债务或依法置换抵押物。《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前已抵押的储备土地,可先行组织土地供应,土地出让后统筹偿还贷款,切实化解债务风险,促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和开发利用。
《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储备信息报送,并将储备土地抵押处置情况作为****年度机构名录更新的重要依据。自然资源部将进一步完善土地储备信息系统,逐步建立储备土地来源、入库、出库全流程监测监管机制,实现土地项目、入库土地统一编码,并与“农转用”批文、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等关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系统填报的指导和监督,适时对数据进行核查,并将土地储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情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