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淮北淮北市50台新能源空调公交车采购项目补遗(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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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北市**台新能源空调公交车采购项目的澄清函
各供应商:
现就“淮北市**台新能源空调公交车采购项目”(编号:HBCG-F*****)作出如下澄清:
*.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保证金账号为:
徽商银行: *************************;开户名: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徽商银行淮北相阳支行;
农行: *******************;开户名:淮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北分行营业部 。
*. 招标文件中第**页评标办法中商务评分第二项“品牌价值”评分内容“****年至今获得国家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驰名商标”或“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分,获得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著名商标”或“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企业得*分,获得市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著名商标”或“守合同、重信用”得*.*分;其他不得分(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修改为“获得国家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驰名商标”称号(在有效期内)或****年至今获得国家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分;获得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或****年至今获得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企业得*分;获得市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著名商标”或“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分;其他不得分(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 招标文件中第**页格式*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声明函第*条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附:供应商企业行政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查询期限为近三年,查询对象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查询结果为无行贿犯罪记录,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修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
本澄清函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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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