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凤山县“11·0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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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县人民政府:****年**月**日**时**分许,在G***线*KM+***M巴旁村巴甲屯路段发生一起三轮摩托碰撞拖拉机尾部的交通事故,造成*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有关规定,凤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成立凤山县“**.**”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潘玉香为组长,县安全监管局局长龙超很为副组长,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运管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安监局等部门领导及有关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监察委派人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分析研究,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经调查组成员讨论,提出了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当事人基本情况:*、朱继宝,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户籍所在地址为:广西凤山县平乐乡兰包村弄扛屯**-*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号码为:******************, 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经检验鉴定,朱继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ml。*、张民新,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户籍所在地址为:广西凤山县凤城镇凤旁林场直属分场**号,持有C*D类机动车驾驶证、G类拖拉机驾驶证,C*D类驾驶证号码为:******************,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河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初次领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止:****年**月**日;G类拖拉机驾驶证号码为:******************,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河池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初次领证日期:****年**月**日,有效期止:****年**月**日,驾驶粤*******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杨通权,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户籍所在地址为:广西凤山县平乐乡兰包村弄浪屯**号,身份证号码为:******************,乘坐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二)事故车辆情况*、无号三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朱继宝,所有人地址:广西凤山县平乐乡兰包村弄扛屯**-*号,品牌型号:豪鹰HY***ZH-A,发动机型号:HY***ML-*,车辆识别代码:LRYHDMMZ**C*******,车身颜色为红色,该车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粤*******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车辆所有人:张民新,所有人地址:广西凤山县凤城镇凤旁林场直属分场**号,品牌型号:FD***,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FQ***H*****,车身颜色为绿色,该车于****年**月**日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农机管理局注册登记,年检有效期至****年**月**日止,保险有效期至****年**月**日止。*.车辆检验情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聘请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豪鹰”牌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进行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经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是:*、标记“豪鹰”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标记“豪鹰”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转向系效能无法检测。*、标记“豪鹰”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各照明信号装置齐全,未发现照明信号装置存在异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聘请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对粤**-*****号方向盘式拖拉机进行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意见是:*、粤**-*****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粤**-*****号方向盘式拖拉机后下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三)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发路段位于广西凤山县G***线*km+***m巴旁村巴甲屯路段,现场道路呈东往西走向,东往凤山县凤城镇久文村方向,西往凤山县县城方向,现场道路为机非混合道路,视线良好,水泥路面。现场道路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中心施划黄色单虚线分隔对向车流,北侧机动车道宽为***cm,南侧机动车道宽为***cm,机动车道南侧设置有宽为**cm的路肩,机动车北侧设有金属防护栏,该路段车速限速**km/h,夜间无路灯照明。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一)事发前车辆装载和行驶情况****年**月**日晚上,朱继宝饮酒后驾驶豪鹰”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杨通权、左桂舞、朱香菲由凤山县县城往凤城镇久文村方向行驶, **时许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由张民新碰撞停放在二级公路边的粤**-*****号方向盘式拖拉机(空车)尾部。(二)事故发生经过****年**月**日晚上,朱继宝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凤山县县城往凤山县凤城镇久文村方向行驶,**时许行驶至凤山县G***线*KM+***M巴旁村巴甲屯路段时,碰撞由张民新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粤*******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尾部,造成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乘客杨通权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三)救援情况****年**月**日**时**分许,凤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电话报称:在凤山县凤城镇巴旁村巴甲屯路段,有一部三轮摩托车撞到一部后驱动,有人受伤严重,请派警处置。接警后,凤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及勘查取证工作,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教导员黄必健联系安监、医疗等多个部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一)死亡人员基本情况杨通权,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系广西凤山县平乐乡兰包村弄浪屯**号居民,身份证号码为:******************, 事发时乘坐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该起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朱继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该事故发生过程中过错较大,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民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二)间接原因经现场勘查,事发路段处乡村交叉路口路段,无减速慢行标志,夜间无路灯照明。(三)事故性质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并聘请有关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检验鉴定,可以排除人为故意和其他因素,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朱继宝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其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追究朱继宝刑事责任。*. 张民新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其行为是该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民新依法处罚***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加强车辆登记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加强道路管理。加强对各种无牌、无证、不合格车辆的查缉力度,加强对各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严厉打击,提高违法成本。*、加强警示教育。要将酒后驾车、违法停车等较大典型事故案例多方式向社会发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驾驶人文明驾驶,安全驾驶,开展拒绝违法强行超车主题教育,逐步树立驾驶人以中央实线为生命线的安全意识。*、加强道路隐患治理。各地政府或安委会要督促、协调交通、公路部门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易发多发事故路段的防护工程建设,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在村镇、学校等人群密集地区,安装减速带、减速标识;完善水库、临水、临边、临崖、陡坡等路段的标志标线,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附件:《凤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凤山县“**.**”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的通知》凤政办字〔****〕**号 凤山县“**·**”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