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仙桥乡依法拆除一处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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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仙桥乡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位于仙桥乡老街汽车站公厕旁一处违法建筑。据了解,当地村民苏连荣私自占用公共场所搭建违法建筑物,并开设商店进行经营活动,仙桥乡政府多次责令苏连荣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但苏连荣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进行拆除。仙桥乡人民政府根据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苏连荣自建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拆除过程中,工作人员对苏连荣所售卖的物品进行安全转移,并做好相关登记,随后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全部拆除。编审:孙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