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委管理干部人事档案 查(借)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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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进一步热情规范高效做好县委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复制等服务,充分发挥档案资政作用、体现凭证价值,经研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有到县委组织部查(借)阅、复制和摘录等干部人事档案需求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查(借)阅单位如实规范填写《木垒县委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按照程序报单位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查(借)阅档案应当*人以上(含组织部专职档案员),一般均为党员。 (三)县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科按照程序进行初审并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四)在县委组织部档案查阅室、规定时限内查(借)阅。 县委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含党群系统一般干部)原则上不予外借,确因工作需要调取借阅的,由公务员管理科履行正常手续并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调取、集中查阅、及时归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干部人事档案带离县委组织部档案查阅室。望各单位相互转告周知,自觉遵守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十一条严禁纪律”,感谢对县委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附件:《木垒县委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联系电话:******* 中共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委员会组织部 ****年*月**日 木垒县委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新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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