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96万吨/年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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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厅********万吨/年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
你公司《********万吨/年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申请》(聚源字〔****〕**号)收悉。根********万吨/年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灵石县南关镇南峪路工业园区内。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晋经贸能源字〔****〕***号文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晋经能源便字〔****〕**号文确认项目建设规模为**万吨/年。
二、该项目位于郭庄泉域径流区,不在泉域重点保护区,距泉域重点保护区约*km。
三、原则同意《评价报告》有关评价结论,在采取严格的水资源防治和保护措施后,基本不会对泉域水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水环境影响分析结论及防治措施。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泉域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水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规定,认真落实《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措施,并制定突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置预案。
(一)本项目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项废污水经过处理后全部回收利用,正常运行工况下没有废污水外排。为避免事故工况下对区域水环境产生影响,厂区应建设****m*废污水收集池。
(二)仁义河地表水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的要求;岩溶地下水各项监测指标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质的要求。
(三)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应严格按环保要求处置。厂区堆煤场、固体废物临时堆场及生活垃圾堆场应进行严格防渗处理;对厂区焦炉、化产区、罐区、库区及各类废污水的贮运设施应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渗透系数不大于**-**cm/s,防止对当地水环境造成影响。
五、业主应建立地下水监测系统,对地下水水质、水位进行长期动态监测。
六、灵石县水务局负责该项目在泉域范围内取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该批复有效期为五年。
山西省水利厅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国土厅,晋中市水利局,郭庄泉域管理处,灵石县水务局,山西省煤炭地质水文勘查研究院。索引:*********/****-*****发布机构:山西省水利厅信息名称:山西省水利厅********万吨/年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公开形式:文号:晋水资源函〔****〕****号公开时限:长期公开生成日期:****-**-** **:**:**内容概述:山西省水利厅********万吨/年焦化项目对郭庄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