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婺城分局关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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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时间原文链接*关******年产****万套化妆品包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号 ****年*月**日 (*)******.doc*******年产****万套化妆品包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号 ****年*月**日 (*)******.doc*关于年产杉木油**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号 ****年*月**日(*)******.doc *关于金华眼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金环建婺〔****〕*号 ****年*月**日 (*)金华眼科医院.doc公告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