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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各开发建设单位、个人:《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号)经****年**月**日省政府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年**月**日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省政府令***号实施后,原《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号)即废止。省政府***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地下空间人防综合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十四条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其收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平均造价(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年*月*日,省政府令***号正式实施后:*.防空地下室修建面积将执行地面总建筑面积*%的标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皖政〔****〕*号第*条);*.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将执行新标准(****年*月*日前仍执行皖价费[****]***号征收标准),届时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将有大幅提升。目前,我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请于****年*月*日前到县住建委、县人防办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咨询电话:*******,联系人:王曾正)附件:*.《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政策解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祁门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年*月**日附件: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docx【**.** KB】政策解读《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docx【**.**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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