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变更公告】临泉县县内客运班线退出车辆第一批拍卖公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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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泉县县内客运班线退出车辆第一批拍卖中拍卖文件的变更
项目名称:临泉县县内客运班线退出车辆第一批拍卖;
项目编号为:LQCQ********;
首次公告时间:****年**月**日;
原附件临泉县县内客运班线退出车辆第一批拍卖文件.doc中《车辆转让合同》(第**页、**页)部分内容做出更改,具体更改条款如下:
一、第一项第*款第(*)条:“乙方将中标成交价款在拍卖成交*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帐户,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并完成车辆过户后,携带所拍标的的行驶证于*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现变更为“乙方将中标成交价款在拍卖成交*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帐户,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后*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
二、第三项第*个条款:“中标方配合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完毕再提车。”更改为:“甲方委托拍卖机构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给拍卖机构。如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则不收取过户手续费。”
三、第三项第*个条款:“乙方对于动产标的的搬离自签署合同之日起*日内完成。”更改为:“乙方应在竞拍中标付清所有款项后**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后提车。”
四、第四项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处置。”更改为“如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付清相关费用,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处置。”
特此公告 。
临泉县******
******
****年**月**日
附:更改后的完整《车辆转让合同》
附:更改后的车辆转让合同
车辆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临泉县******
乙方(受让方):
联系方式:
临泉县县内客运班线退出车辆第一批拍卖于****年**月**日在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现场公开拍卖的方式转让,乙方以 元成交。现甲、乙双方就该车辆转让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转让标的物、价款、期限和方式
*、标的和价款:乙方竞得标的为:
成交价款为:
*、支付期限与方式
(*)乙方将中标成交价款在拍卖成交*个工作日内以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帐户,乙方付清所有款项后*个工作日内与甲方签订车辆转让合同。
(*)成交价款转至以下账户:
帐户名:临泉县******;
开户行:******临泉支行;
账号*******************;
二、转让资产的有效性
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
三、资产交接及双方责任
*、甲方应在乙方签订合同后*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移交的资产以评估报告所列清单的内容及受让方竞价前对标的物的了解、实地察看为依据。甲方不保证移交的标的物无瑕疵,乙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接收资产。
*、甲方委托拍卖机构协助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支付给拍卖机构。如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则不收取过户手续费。
*、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移交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乙方承担标的物的保管、安全等管理责任,若乙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风险视同转移。
*、乙方应在竞拍中标付清所有款项后**个工作日内办理车辆过户等相关手续后提车。
*、乙方参与竞买时已充分知悉甲方及拍卖人披露的全部事项,接受全部条件要求,承诺全面履行的义务,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付清相关费用,视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对标的物另行处置。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处理。
六、附则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临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转让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受让方)签章:
*** 年 月 日
附件:关于临泉县县内客运班线退出车辆第一批拍卖中拍卖文件的变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