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两部委出台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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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动态】两部委出台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财政部、科技部日前联合出台《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规范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办法》明确,其中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格在***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是指有关单位申请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预算时,提请负责审核批复仪器设备购置事项预算的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查重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学科相关性、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评议,从源头上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提高利用效率。组织查重部门是查重评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中仪器设备数据和相关信息开展,并将查重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事项的重要依据。组织查重部门要改进服务和管理,统筹做好与项目评审、预算审核等工作的衔接。根据《办法》,符合四项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一是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设备或有同类仪器设备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二是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设备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三是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四是申购仪器设备为在线仪器设备或对已有设备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同时,具有四种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包括申购单位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备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备利用机时不足****小时来判断)。申购仪器设备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对申购仪器设备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办法》还明确,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可不进行查重评议。涉及国防领域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不适用本办法。购置单台(套)价格在***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有关单位要合理统筹利用仪器设备资源,减少重复购买,提高资源和资金利用效率。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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