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公告送达-江城法201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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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健杰:****年**月**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在景芳三区**幢*单元***室楼顶南侧搭建有阳光房,共计面积为**平方米,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城法罚告字〔****〕第*****号),告知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责令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对此,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陆永国,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码头路*号,联系电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江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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