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芜湖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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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位于东至龙湖路、南至水系、西至空地、北至浮山路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皖****芜湖市不动产权第*******号,用地性质为批发零售用地,证载面积为****平方米,收回面积****平方米(详见收回地块红线图)。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日内,到三山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事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对该宗地再进行租赁、转让、抵押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书的,我局将依法注销你单位上述土地的《不动产权证》,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